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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波万里路 终讨得正义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五莲县律师  时间:2015-03-19

一、案情介绍

2008年8月18日,家住五莲县街头镇南田庄村的农民姚某为了增加收入、补贴家用贷款21.5万元同泗水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该公司购买桃酥机设备一套。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交由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设备安装后,一直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泗水某公司也多次派人进行维修,但一直不能修好,无法使用。生产厂家既不给退货也不给更换设备,老姚心急如焚,遇上如此问题令他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无异于雪上加霜。纠纷发生后,在多次自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姚某找到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请求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姚某为购买设备已贷款20余万元,因设备存在问题长时间没有生产,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实际,律师所主任刘平刚当即决定对老姚减缓收取代理费,由刘平刚、赵庆发律师负责具体承办。

二、过程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机械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此,2009年3月,代理律师在诉前先行委托享有很好声誉的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威海)进行鉴定,同年4月28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姚某所购置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鉴定结论明确后,代理律师对胜诉充满了信心,鉴于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代理律师于2009年10月23日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立案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令退回泗水某公司所提供的机械产品,返还设备款215920元并赔偿损失,承担鉴定等费用。受地方保护和人为干扰等因素的影响,该案由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先后开庭5次,为节省开支,代理律师不辞辛苦,每次前往大多当天返回,早出晚归,往返近600公里。2010年4月23日经多次催促,仲裁委员会以不采信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威海)的鉴定结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代理律师认为,济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明显是错误的,同时也深知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困难,但代理律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因为个别司法人员的枉法裁判而阻却法治前行的脚步。2010年6月,代理律师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济宁中院开庭审理后,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2010年9月9日,该案出现转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二撤字第7号裁定书以该案“在认定事实、适用证据方面有不当之处”裁定“该案由济宁仲裁委员会在两个月内重新仲裁”。

打了一年多的官司,付出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案件又退回仲裁委,回到了起点。重新仲裁过程中,济宁仲裁委员会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再次组织进行鉴定,代理律师又先后两次去济南就重新鉴定事宜同对方进行沟通、确认,并在专家及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情况下于五莲县街头镇南田庄村进行了涉案设备的现场调试、勘验等。最终,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1年3月19日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将涉案设备所存在的卫生、危机人身安全及不符合标准要求等8个方面的问题一一罗列出来。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对方还是极力否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司法鉴定人员当庭质证, 2011年11月14日,姚某等来了迟到的胜诉。

应当说,济宁仲裁委员会的重新仲裁结果是符合客观事实,合理合法的,也符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二撤字第7号裁定书的结果。即便如此,为了达到拖垮姚某的目的,2011年11月24日,对方又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济仲重裁字(2009)第172号裁决申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可时间过去五个多月,裁定迟迟未能下发,经多次催促后,济宁中院驳回了对方的撤销申请。

裁决胜诉,对方没有履行义务,代理律师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中院指定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对方依旧采取强烈对抗措施,先是提出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泗水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了其申请;后对方又向济宁中院申请复议,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济宁中院驳回复议申请。

历经层层干扰与重重困难,至2013年12月,当事人姚某已拿到了全部执行款项。

三、结果

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济仲重裁字(2009)第172号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一、申请人姚某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第一被申请人泗水某公司的桃酥机等机械设备一套;二、第一被申请人泗水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姚某桃酥机等机械设备款215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夏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因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济宁中院提出撤销申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1)济民二撤仲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济仲重裁字(2009)第17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泗水某公司、夏某申请撤销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泗水某公司、夏某的申请。

执行过程中,泗水某公司、夏某提出执行异议,泗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泗执字第198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泗水某公司、夏某的异议。被执行人不服,再次向济宁中院申请复议,济宁中院(2013)济执复字第6号裁定书认为申请复议人泗水某公司、夏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泗水某公司、夏某的复议申请。

四、评析

1、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的辛勤付出是获得当事人认可前提。该案旷日持久、费尽周折,历时近五年,代理律师不辞辛苦,没有抱怨,自驾车辆行程近万公里,辗转济宁、威海、济宁等地,最终帮助委托人姚某拿到了应得的款项,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损失,切实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对代理律师的辛勤付出充满感激之情,逢人便说:“没有阳尔律师的艰辛付出和支持,我打不了这官司啊!”

2、坚定法律信念是案件获胜的关键。本案中,代理律师相信公平与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结果。基于法律事实,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必定胜诉,尽管受地方保护和人为干扰等因素的影响,该案先后开庭不下10次,经历了鉴定、仲裁、撤销,再仲裁、再鉴定、再撤销,上诉,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但代理律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必然不能阻却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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