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五莲县律师 时间:2015-04-23
2012年3月31日22时许,原告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五莲县城区罗山路东辰佳园小区门口,与道路上遗留的建筑石料发生碰撞,车辆失去控制后,与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莲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各被告赔偿损失116321元。
阳尔律师赵庆发接受被告东辰公司的委托,辩称:
东辰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主体,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与该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请求东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东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苑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驾车辆与五莲县城罗山路南侧路面上的石块碰撞后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五莲县城罗山路是城市道路,被告某局是该道路的管理者,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原告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苑某应当对原告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其余90%的损失的30%,即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损失的27%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东辰公司存在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原告请求被告东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支持。
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法院所采纳,依法驳回原告对东辰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