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四万获缓刑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赵庆发 时间:2015-04-23
公诉机关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L×××××/鲁L×××××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G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许家官庄村路段时,与以骑自行车顺行的许某相撞,致许某颅脑损伤和内脏破裂死亡。被告人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律师赵庆发的辩护意见为:
一、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投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18时40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18时41分第一时间拨打122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自动投案。投案之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系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有三种选择。一是逃逸,二是主动报警,三是既不逃逸也不报警而是原地不动。将主动报警认定为自首,可以鼓励肇事者积极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节约司法资源。这也是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初衷。
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王某不是直接赔偿义务人,被害人亲属的利益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东港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赔偿总额为566437.16元,赔偿义务人为陈术来,被告人因系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566437.16元的赔偿款,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11万元,事故发生后车主陈术来已付至司法机关20万元,另外肇事车辆还有商业保险50万元,也就是说被害人亲属的利益能够得到足额的赔付。不仅如此,在法律判决的赔付数额之外,被告人方尽最大努力另行给付被害人亲属4万元并在庭前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属过失犯罪,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四、被告人王成涛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
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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