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63321766
您的位置:五莲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正文

共同喝酒未尽到注意、照顾义务应赔偿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赵庆发  时间:2015-04-23

基本案情:厉某系厉某某之父,汤某系厉某某之母,张某系厉某某之妻,厉某欣系厉某某之子。2013年3月21日上午,陈某和刘某在五莲县街头镇马叉寺村矿上拉废矿渣,丁某开挖掘机给陈某和刘某装车。期间,厉某国请丁某利用装车的闲暇时间为其平整土地。土地平整完成后,厉某国邀请丁某到其家吃午饭,陈某和刘某也一同被邀请。11时许,刘某首先到达厉某国家。后来,陈某和丁某驱车到厉某国家,在五莲县街头镇马叉寺村矿上管理生产的厉某某听说到厉某国家吃饭后也随车前往。12时许,厉某国、刘某、陈某、丁某及厉某某开始喝酒,厉某某喝了两茶碗半多白酒(酒品分别为53°五莲原浆和32°福星二代),厉某国喝了两茶碗多白酒(酒品为32°福星二代)和一些啤酒,其他人喝了数量不等的白酒(酒品为32°福星二代)。喝酒的菜肴是炒兔子、鸡、咸鸭蛋、炒荠菜等。13时许,陈某、刘某和丁某在喝完酒、吃完饭后,先离席驱车到矿山上干活。之后,厉某国和厉某某一起离席。此时,厉某某已带醉意,厉某国怕厉某某回家后与其妻子吵架,于是电话联系刘某,刘某开面包车将厉某某和厉某国送到张崇华的矿山上。到矿山后,厉某国、刘某开着车门、车窗让厉某某在车上醒酒,厉某某就在第二排左边座位上睡着了,之后厉某国、刘某各自干活去了。15时许,开荒料车的许某告诉厉某国“(厉)纪东都那样了,你还干活啊”,厉某国随即到车上去看厉某某,发现厉某某脸色发黄、呼吸微弱。厉某国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着打电话将刘某、丁某、陈某等人叫来,开车将厉某某往山下送,行至五莲县街头镇马叉寺村东边时与120急救车相遇,经医生检查,诊断厉某某已经死亡,于是厉某国、刘某、陈某、丁某将厉某某送回家。后厉某某家属报警,五莲县公安局出警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走访及尸体检查,初步排除他杀可能。张崇花、厉金欣及厉某某大哥厉纪忠对五莲县公安局确定的死因无异议,并拒绝了五莲县公安局提出的对厉某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建议。2013年3月21日,厉某某尸体在五莲县殡仪馆火化,死亡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病逝”。2013年3月29日,五莲县人民医院为厉某某出具诊断证明书,内容为“2013年3月21日15时52分接市120指挥中心出车单,到达现场后,对患者查体: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触摸不到,瞳孔散大固定,ECG示直线。诊断:猝死”。2013年4月15日,厉俊吉、汤树英、张崇花、厉金欣作为保险受益人,凭P11000000453XXXX号保险单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理赔款120000元。厉俊吉、汤树英、张崇花、厉金欣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理赔申请书均载:“事故详细经过:被保人厉某某在田地里劳动时,突发疾病身故。原因:猝死”。

 代理律师赵庆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被上诉人亲属厉某某在上诉人厉某国组织的宴饮中大量饮酒后死亡,双方对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厉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但仍过量饮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关于厉某国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宴饮组织者对宴饮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宴饮参与者因饮酒导致自我保护能力降低,从而要求宴饮组织者尽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顾义务。具体来说,宴饮组织者在组织酒宴时,不宜过分劝酒、斗酒,在宴饮参与者已饮酒较多时,应予以劝阻;在宴饮结束后,对饮酒过多者应安排休息,加以照看,在出现不适时及时就诊,在送回家时应将饮酒者妥善送至家人处。厉某国在组织宴饮期间未能有效阻止厉某某过量饮酒,在宴饮结束后未能对厉某某进行妥善安置,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厉某国赔偿厉某、汤某、张某、厉某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2503.70元。

赵庆发律师联系电话:13863321766

    微信公众号:五莲律师赵庆发  微信号:zhaoqingfalawyer

添加微信

赵庆发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