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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无效

来源:五莲律师网  作者:赵庆发  时间:2016-02-06

基本案情:

安居才能乐业。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其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所以,无论你我在购房时一定十分谨慎。这不,家住叩官村的小李最近就遇上了购房的烦心事。

2012年春天,家住叩官村的小李看中了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某楼盘的房屋。为此,小李分三次向某公司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4年2月30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14年5月1前交付房屋,但近年来因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该房屋逾期一年多不能正常交付。后经了解,某公司在同小李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房屋不能验收、交付。为此,小李心急如焚,在多次催促某公司退回购房款未果的情况下委托阳尔律师事务所赵庆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同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某公司退还购房款2016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9011.42元、支付违约金12098元3、判令某公司另行赔偿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最终,在赵律师的协调下,小李顺利退回了已付的购房款20万元并获得了相应赔偿。
    律师说法:

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小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属无效,所有对小李要求确认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某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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